网站首页 » 会员管理 » 管理规定 »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及技术委员会规则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及技术委员会规则

[分类]管理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07-02 10:07:38 阅读次数:797

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下设调查及技术委员会并制定规则如下:

一、职责和任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调查及技术委员会进行相关调查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查或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调查意见或评审意见,提交相关委员会或相关部门。

1.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受到举报或投诉;

2. 相关部门提出协助要求;

3. 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出现重大问题而移交给调查及技术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调查的事项;

4. 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对行业自律检查中对自律惩戒要求复议的;

5. 协会秘书处提交的与调查、评审有关的事项;

6. 代表协会参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本行业有关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7. 委员会对违规违纪事件调查时,有权要求被调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

8.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协助调查工作。

二、任职条件

1. 执业5年以上的执业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除外);

2. 熟悉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产评估准则;

3.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 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议事规则

1. 根据协会秘书处提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调查或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2. 对调查和评审的事项须做出调查或评审结论,调查或评审结论需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3. 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制度,其调查、评审项目涉及委员所在机构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4. 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相关纪要、决议、结论上签署意见。

四、委员会的设立

1. 委员会由1525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任期5年。

2.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聘:

1)无故两次以上未参加会议的;

2)工作变动或身体情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本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的;

(4)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协会概况 |  联系我们 |
吉ICP备18000426号-1 
    Copyright(C)1994-2021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栋31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