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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规则

[分类]管理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07-02 10:07:13 阅读次数:814

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下设维权委员会并制定规则如下:

一、职责和任务

1.根据社会经济的需求及行业发展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扩大行业从业范围;

2.当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受到举报、投诉或诉讼,以及行政监管拟进行行政处罚时,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权委员会可以依据调查及技术委员会的调查及评审结论与相关部门沟通,使其做出合理的结论;

3.对行业执业过程中的歧视行为进行干预;

4.对评估机构间出现异议的,在调查评审的基础上,由维权委员会进行沟通调解。

二、任职条件

1.执业5年以上的执业资产评估师;

2.熟悉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产评估准则;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议事规则

1.根据协会秘书处提议,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

2.委员会根据维权内容讨论制定维权方案,并制定专人负责;

3.负责维权的委员要向委员会汇报维权情况,相应制定后续工作方案;

4.根据情况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出有关说明;

5.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相关纪要、决议、结论上签署意见,并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委员会的设立

1.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任期5年。

2.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聘:

1)无故两次以上为参加会议的;

2)工作变动或身体情况不适用继续担任委员的;

3)本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的;

4)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5)泄露会议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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