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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类]培训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16-04-10 03:04:47 阅读次数:1686

吉评协〔2016〕15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为规范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4月6日

附件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评协负责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全省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组织全省执业会员参加省评协组织或省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 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由省评协负责。

第四条 省评协努力建设我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及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和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及省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省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和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 参加省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四)承担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六)参加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七)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八)经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其中: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3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九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六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七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5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七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评协确认。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省评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评协认定的,应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省评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十六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省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表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评协负责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全省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组织全省执业会员参加省评协组织或省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 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由省评协负责。

第四条 省评协努力建设我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及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和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及省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省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和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 参加省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四)承担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六)参加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七)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八)经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其中: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3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九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六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七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5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七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评协确认。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省评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评协认定的,应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省评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十六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省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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